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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图中如何确定模块类型?

163 2022-05-07 01:49

  一、设计说明

(一)只有通用说明部分,缺专用说明部分的内容,应补充说明建筑概况(包括楼层数、建筑高度、各层用途、建筑定性等),工业类建筑还应说明厂房或库房的生产性质及危险性等级(通用厂房应注明现设计按丙类厂房,且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若今后生产性质确定,需增加进一步消防设计,应由业主另行委托,并报消防部门审核),设计任务范围以及本建筑设计电源引入电压等级、电缆电线敷设方式等。
  

(二)高层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按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高规》)9。1。1条(强制性条文)确定,其它类建筑的负荷等级按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10。1。1条(强制性条文)确定。

二、配电系统

(一)配电系统中的电线电缆截面设计应符合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GB50054-95(以下简称《低压》)第2。
  2。2条的规定(强制性条文)。

(二)配电系统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时,应根据《低压》4。4。4条(强制性条文)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,应设计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箱的平面布置和结线示意图,或详细说明总等电位联结措施的具体施工做法,标准图应选用新版(02D502-1)。
  

(三)配电系统的中性线截面选型应按《低压》2。2。6条设计,保护线(PE线)的截面选型应按《低压》2。2。9条设计。

(四)电源由室外引入时,根据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52-95(以下简称《供配电》)第6。0。10条的规定,在建筑物引入处应设隔离电器。
  

(五)配电系统中,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,根据《低压》4。1。2条的规定,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。

(六)配电系统中,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按《供配电》3。0。2条(强制性条文)在设计图纸上应注明防止并列运行措施。

(七)住宅(宿舍)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-1999(以下简称《住宅》)第6。
  5。2条的规定,在电源引入总开关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;照明与插座回路应分开设计;除空调插座外的插座回路断路器应设漏电保护装置;每套住宅的进线应不小于10mm2,室内配电线路截面不小于2。5mm2,卫生间等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。

(八)配电系统中采用多级漏电保护时,应按《低压》4。
  4。22条设计时限上选择性配合,漏电动作电流值选择应按《民用电气》14。3。11条设计。

三、公共建筑、居住建筑中的电梯,按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/T16-92(以下简称《民用电气》)第10。4。2条,应由专用回路供电。

四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计备用电源,若采用蓄电池,按《建规》10。
  1。2条(强制性条文)和《高规》9。2。6条(强制性条文),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连续供电时间。

五、游泳池、喷水池等特殊场合应根据《民用电气》第14。8节的规定设计安全保护措施。

六、建筑物防雷等级应按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-94(2000版)第2。
  0。1~2。0。4条的规定(强制性条文)计算确定。建筑防雷措施,包括屋面避雷带网格尺寸、防雷引下线间距等应按确定的防雷等级,根据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-94(2000版)的有关规定设计。

七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
(一)应按《建规》10。
  3。1~10。3。1B条(强制性条文)和《高规》9。4。1~9。4。3条(强制性条文)规定的场所设置。

(二)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按照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-98的有关规定设计,按《民用电气》24。2。6条,特别应注意在强弱电井、封闭或敞开的楼梯间(包括自动扶梯)、防烟楼梯间前室等部位设火灾探测器。
  

八、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工程,应根据给排水专业的要求,设计室内消火栓箱内启泵按钮的连线设计。

九、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黑板处根据《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》GBJ99-86第7。2。3条的规定(强制性条文),应设专用黑板灯。

十、设计图纸应根据国家电气专业制图规范标准,正确使用制图比例、字体、图例,图面应清晰可读,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已发现并留下标识的图面错误应修改后出图。
  

十一、所有的修改或变更通知均应列入图纸目录,所有修改图纸均应增加标识以区别于原图。

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

一、深度要求

1 总则

1。1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。

1。
  2 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、施工设计说明、设计图纸、计算书(供内部使用及存档)、主要设备表。

1。3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,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可分为电施设计文件和弱电施设计文件,或统一并归为电施设计文件。

1。4 设计文件中的图线、字体、比例、符号等应符合GB/T50001-2001《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》要求。
  

2 总体工程电施设计文件

2。1 图纸目录

先列新绘制图纸,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使用图。设计修改图、修改通知单应编入图纸目录。

2。2 施工设计说明、补充图例符号及主要设备表

(1) 施工设计说明(详说明要求)。

(2) 补充图例符号及主要设备表。
  

注明主要设备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单位、数量。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、柴油发电机组、开关柜、配电箱、插接式母线等。

2。3 供电总图

(1) 标示建(构)筑物名称或编号、层数或标高,标示道路、地形标高或等高线及规划红线。

(2) 标示变、配电站位置、编号;变压器台数、容量;发电机台数、容量;室外配电箱的编号、型号;室外照明灯具的规格、型号、容量。
  

(3) 架空线路应标示:线路规格及走向;回路编号、杆位编号、档数、档距、杆高、拉线、重复接地、避雷器等(可选用标准图集有关页次及选项)。

(4) 电缆线路应标示:线路走向、回路编号、电缆型号及规格、敷设方式(可选用标准图集有关页次及选项);电缆沟及排管应附有主要线路段的断面图。
  

(5) 比例、指北针。

(6) 图中不能表达清楚或需作统一说明项:室外照明的控制方式,接地装置的阻值、型式、材料、敷设方法等。

2。4 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、控制原理图

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,应标示箱编号,进线回路编号;标示各元器件型号、规格(包括整定参数);配出回路编号、导线型号规格,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,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;供电回路宜标明用电设备名称;配电箱应标注负荷计算数据Pe(或Pjs)、Ijs、Kc、CosΦ等参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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